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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4-11-26  来源:公安部刑侦局微信公众号  字体大小[ ]

  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文】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第一条 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惩戒对象包括:

  (一)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

  2.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

  3.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的;

  具有前三种情形之一,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第四条 惩戒对象为单位的,可以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惩戒。

  第五条 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

  (一)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

  (二)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

  (三)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本条第(一)项要求。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电信网络惩戒措施:

  (一)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过户等业务;

  (二)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电话卡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

  (三)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等以及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

  以上涉及惩戒的通信业务、互联网应用等应当具备较高的涉诈属性和安全风险,具体惩戒范围由公安机关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