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仲裁庭有执行权吗?

发布时间:2017-07-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杜某在某工程公司工作期间,从高层掉下去,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在治疗前期某工程公司垫付了不少医疗费,眼前这是一个无底洞,某工程公司也开始不闻不问,杜某父母找某工程公司索要医疗费时,他们以种种理由推脱,双方最后在当地劳动仲裁委员的仲裁下达到调解协议,但某工程公司仍不交纳该医疗费,这种情况下杜某能要求仲裁庭向某工程公司追要该医疗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杜某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索要医疗费的申请,仲裁庭没有执行权,不能替杜某索要该医疗费,但仲裁庭做出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医疗费的裁判书,将由当地法院执行,由法院强制执行,以保护杜某的合法权益。(作者:杨奇)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